放射源安全管理处职责
1、负责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的组织实施;
2、配合省环保厅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
3、配合或受省环保厅委托办理核技术应用、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或审批,以及相应的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辖区内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登记管理工作;
5、配合或受省环保厅委托办理负责辖区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初审或审查核发工作;
6、配合或受省环保厅委托办理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预审或审批工作。
7、负责辖区内伴有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察、监测工作;
8、参与辖区内伴有辐射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9、参与辖区内核与放射性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
10、负责辐射污染的应急预案工作。
11、参与其他处室有关需配合的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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