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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监察室职责(与局纪委合署办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上级监察机关和本局的决定、指示,制定行政监察计划;
2、监督检查局机关、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情况;
3、受理对局机关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局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调查处理局机关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局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5、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6、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对渎职、失职或徇私舞弊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7、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拟定勤政、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参与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考核。
8、定期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督促被监察对象依法行政;
9、承办局党风、政风廉政建设工作;
10、组织基层单位对局机关的行风评议;
11、参与其他处室有关需要配合的工作;
12、办理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完成局党委、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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