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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负责对全市城市环境质量的综合定量考核工作;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城市流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据国家固废法对危险固废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初审意见;监督管理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参与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监理工作。对省、市管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各行业、各部门以及跨地区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和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六)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级、市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 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 市环境质量报告;指导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 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 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对全市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十二)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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