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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控制处
污染控制处职责
1、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大气、固体废物、有害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拟订,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地表水和大气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划;
3、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4、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5、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行污染集中控制;
7、参与实施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环保奖励基金的使用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审批利用省级或市级财政拨款(含污染防治基金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的企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集中控制等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参与验收,检查督促上述项目的实施;
8、参与编制区域(含城市)、流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9、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审批;
10、负责省和市限期治理工作;
11、组织实施“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
12、负责创模工作;
13、负责清洁生产工作;
14、其他处室有关需配合的工作;
1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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