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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自然生态保护处

自然生态保护处职责
1、承办全市生态保护、农村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行政措施的拟定,并监督执行;
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归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工作,提出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推荐意见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意见,审批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规划,监督市级自然保护区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野生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对重大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4、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5、组织实施生态市建设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创建工作;
6、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试点村工作;
7、参与其他处室有关需配合的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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